臺南市政府地方型SBIR推動計畫

計畫目的

臺南市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及產品之創新研究,特推動「臺南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SBIR)」,提供轄內廠商創新研發補助,加速提升臺南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

申請對象

(一) 設籍(立)於臺南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
(二)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以內。
(三)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臺南市轄區域內。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情事5。
6.曾通過本府本計畫補助案而放棄受補助或終止計畫未滿三年者。
7.獲本府本計畫補助尚未結案6者。
8.獲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累計達三次者。
9.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
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五)同一廠商申請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僅能申請一件。
(六)以「共同研發」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以中小企業成
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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