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小人後君子」與「白紙黑字寫明白」是合夥創業前所要遵循的兩大法則。
合夥到最後會產生爭議的原因,經常是以先前合夥條件未談妥寫明,與合作後夥伴的行為態度產生變卦等兩大要素為主。
是以自合夥權責的分派、利潤的分享、損失的分攤、資訊的揭露,到退出拆夥機制與爭議仲裁機制的設立等,合夥契約若能寫得愈清楚明白,對合夥人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會愈高。當然若有律師朋友能一同協助合夥契約的擬定,並於合夥雙方簽署契約後送往法院公證,則是最好不過的了。
經驗告訴我們,縱使是與自己的兄弟姊妹合作創業,若能遵循上述的兩大原則,則日後因經營所產生的兄弟姊妹鬩牆的悲劇將會減少許多,倘若真有爭議發生,至少也能有個仲裁調解的依據。
(資料來源: http://www.soho.dbodm.com/index.php?act=detail&ID=592)
(1) 為何要擬定創業計畫書?
當你選定了創業目標與確定創業的動機之後,而在資金、人脈、市場等各方面的條件都已準備妥當或已經累積了相當實力,
這時候,就必須提出一份完整的創業計畫書,創業計畫書是整個創業過程的靈魂,在這份白紙黑字的計畫書中,主要詳細記載了一切創業的內容,包括創業的種類、資金規劃、階段目標、財務預估、行 銷策略、可能風險評估、內部管理規劃……等,在創業的過程中,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在某些時候,創業計畫書除了能讓創業者清楚明白自己的創業內容,堅定創業的目標外,還可以兼具說服他人的功用,例如,創業者可以藉著創業計畫書去說服他人合資、入股,甚至可以募得一筆創業基金,例如政府提供有志創業青年的創業貸款,就必須親自擬具該會所提供之創業計畫書,詳實記述,以供審查合格由申貸金融機構行庫辦理。
(2) 創業計畫書應俱備之內容
A、 創業的種類:包括創辦事業的名稱、事業組織型態、創業的項目或主要 產品名稱等,這是創業最基本的內容。
B、 資金規劃:資金即指創業的基金來源,應包括個人與他人出資金額比例 、銀行貸款…等,這會影響整個事業的股份與紅利分配多寡。另外,整個創業計畫 的資金總額的分配比例,也應該清清楚楚的記載,如果你是希望以創業計畫書來申請貸款,應同時說明貸款的具體用途。
C、 階段目標:階段目標是指創業後的短期目標、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主要是讓創業者明瞭自己事業發展的可能性與各個階段的目標。
D、 財務預估:詳述預估的收入與預估的支出,甚至應該列述事業成立後前三年或前五年內,
E、 每一年預估的營業收入與支出費用的明細表,這些預估數字的主 要目的,是讓創業者確實計算利潤,並明瞭何時能達到收支平衡。
F、 行銷策略:行銷策略包括,了解服務市場或產品市場在哪裡?銷售方式及競爭條件在哪裡?主要目的是找出目標市場的定位。
G、 可能風險評估:這一項目指的是在創業過程中,創業者可能遭受的挫折,例如:景氣變動、競爭對手太強、客源流失…等等,這些風險對創業者而言,甚至會導致創業失敗,因此,可能風險評估是創業計畫書中不可缺少的一項。
H、 其他:包括創業的動機、股東名冊、預定員工人數、企業組織、管理制 度以及未來展望…等等。創業計畫書就有如一部功能超強的電腦,它可以幫助創業者記錄許多創業的內容、創業的構想,能幫創業者規劃成功的藍圖,而整個營運計畫如果詳實清楚,對創業者或參與創業的夥伴而言,也許能更達成共識、集中力量,這無異是幫助了創業者向成功邁進一大步。
(資料來源: http://www.opens.com.tw/eb/a1.htm)
(1)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3)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5)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6) 中華民國居家及小型企業協會
(7) 社團法人中華創業育成協會
(8) 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
(資料來源: https://goo.gl/7DYdEK)
(1) 優缺點分析
A、 目前<公司法>沒有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只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以負擔設立成本即可
B、 行號屬於月營業額二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免開統一發票(但稅捐稽徵單位不一定同意),行號若屬於核定課稅(免開統一發票者),不論經營盈餘或虧損,每三個月要繳交營業稅三千到五千元不等,年終須繳交約一萬多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開立發票之行號或公司若虧損時,則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兩個月之營業額須依據發票上繳稅捐稽徵單位百分之五之營業稅。
C、 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負完全責任,也就是行號經營上所產生的債務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要負完全責任。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或董事)對外必須與公司負連帶責任,特別是公司開立票據時(一般公司申請支票,銀行會要求蓋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若跳票時開立支票之負責人也是銀行求償的對象。而公司之其他股東則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若公司經營負債時也不會牽連到個人的財產。
D、 行號之名稱保護僅就設立之縣市範圍;公司名稱之保護則屬於全國性。
E、 公司設立時法律規定必須訂定公司章程(明定股權、經營者、利潤分配等)對於股東較有保障;然而合夥之行號在台灣很少人會訂定合夥契約書,如此發生爭議時對於無經營權之合夥股東較沒有保障。
(2) 建議
A、 經營事業最好設立公司,除法律的規範較明確外,一般客戶總是會認為股份公司較大、有限公司次之,行號一定很小的刻板印象。
B、 不要認為自己只是經營小事業,如果有一天要對外擴張設立公司時,才發現行號所用的名字已經被其他公司所使用,那就不得不改名了。
C、 很多人怕設立公司要開發票,比核定課稅不好。這是錯誤的觀念,一般事業在營運初期大多會虧損,若歸損開立發票者便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每個月的營業稅也是客戶出的,沒有影響。但是一般開立發票者需要請會計師或記帳業者記帳,每個月約兩千元上下。但比較起來,還是設立公司開發票比較好。
D、 設立公司時,有限公司設立至少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至少為二人。
E、 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書)或行號之合夥契約,應請專業人士草擬,切勿只用會計師所提供的範本,對於股東間的特別意見可特別註記。以免到時發生爭議時,章程上並沒有規定。特別是對於所營企業虧損時,怎麼辦都要寫清楚。
F、 設立公司或行號不要急,若是能夠找到志同道合的股東或是投資者,對於創業者都有相當大的幫助。所以創業者應在設立公司前便草擬創業計畫書,多尋求一些外在資源的協助。若是等到公司發生問題才求外援,身旁的人跑都來不及。
(資料來源: https://goo.gl/ALckvV)
創業投資 (Venture Capital) 係指由一群具有技術、財務、市場或產業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以其專業能力,協助投資人於高風險、高成長的投資案中,選擇並投資有潛力之企業,追求未來高回收報酬的基金。
(資料來源: http://www.tvca.org.tw/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