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的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創業,並減輕其創業負擔,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及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及補助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申請對象
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者,得向台南市勞工局申請利息補貼:
1.設籍並居住臺南市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
3.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
4.經銀行核准創業性貸款者。
5.創業未滿一年者。
6.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所經營行業,其稅籍應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取得營業許可者。
7.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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